From 2a6684d0c338fa3bcd6f694a2c778e6cdf83bfef Mon Sep 17 00:00:00 2001 From: theagora Date: Mon, 18 Sep 2023 01:02:04 +0000 Subject: [PATCH] 0x20 Add _columns posts, Sep.18 --- ...23-philosophie-terminales-the-anarchism.md | 118 ++++++++++++++ ...democrat-case-of-primary-elections-wk28.md | 148 ++++++++++++++++++ 2 files changed, 266 insertions(+) create mode 100644 _collections/_columns/2023-08-23-philosophie-terminales-the-anarchism.md create mode 100644 _collections/_columns/2023-08-27-trial-for-47-hk-democrat-case-of-primary-elections-wk28.md diff --git a/_collections/_columns/2023-08-23-philosophie-terminales-the-anarchism.md b/_collections/_columns/2023-08-23-philosophie-terminales-the-anarchism.md new file mode 100644 index 00000000..fec20fb6 --- /dev/null +++ b/_collections/_columns/2023-08-23-philosophie-terminales-the-anarchism.md @@ -0,0 +1,118 @@ +--- +layout: post +title : "無政府主義" +author: "arandomguy" +date : 2023-08-23 12:00:00 +0800 +image : https://i.imgur.com/wqmsk5t.png +#image_caption: "" +description: "個人閱讀心得記錄,有很多個人想法。" +--- + +### 社會是否應該限制國家的力量? + +→ 國家的公正性在於國家對社會的獨立性。 + +這句話在講,如果國家在制定政策可以不受利益集團或外部勢力的影響,有可能確保公正和平等。 + + + +#### 1、組織構成取決於社會條件 + +> 政府類型取決於社會型態 + +> #### 孟德斯鳩 + +> 「一般來說,法律之所以能支配地球上的所有人,依靠的就是人類的理性;每個國家的政治與民事法只是(這種)人類理性在面對個別情況的運用。法律應該是為該國的人民而制定,為適用於該國國民而存在。若這些法也適用於另一國,那純屬湊巧。無論這法律是構成政府的政治法,或是維繫其體制的民事法,都應該符合被建立或是想被建立的政府的性質與原則。這些法律也應該與國家的自然狀態相關,與氣候的寒冷、炎熱或溫和,與土壤品質、環境、面積大小,與人民從事農耕、打獵或放牧等生活方式息息相關。法律必須考量人民的信仰、習性、財富、人口、貿易、風俗與舉止態度等,與憲政體制所能容扔的自由程度相呼應。」 + +Q:為什麼不能想像一步適用於所有民族的理想憲法? + +文中提到,不同國家有不同信仰、習性、財富、人口、貿易、風俗與舉止態度等,所以不同國家甚至地區,法律都會不一樣。比如放牧民族和農耕民族,這兩種人民的生活方式完全不一樣,很難制定一個所有民族都適用的〝理想憲法〞。 + +> 國家沒有權力剝奪任何人的自然權利 + +> #### 約翰‧洛克《論寬容書簡》 + +> 「在我看來,國家是由人們組成的社會,人們組成這社會,只是為了要建立、維護並增進公民利益。我所說的「公民利益」是指生命、自由、身體健康,以及身外之財如金錢、土地、房屋、建物等這類事物。行政官員的職責是,藉由公正無私的執行平等的法律,保障所有人,尤其他的每個人民,都能正當擁有生命中的所有事物。假設有人意外違反這些維護財產所有權的公共法律,他的魯莽輕率不須因為害怕懲罰而有所節制。這些懲罰包括剝奪其部分或全部財產或公民權益,這些他原本能夠且應該享有的權利。…基督宗教徒之所以引發宗教爭執和戰爭,並不是因為那些難以避免的多元意見,而是因為他們不願意寬容。教會領袖受到貪婪與無止境地想要統治他人的慾望所驅使,利用君主的野心與人云亦云民眾的迷信心理,以此煽動他們去反對些意見與教會相反的人,跟他們說要剝奪主張宗教分立與視為異端之人的財產,並完全消滅這些人,此舉違背了福音書與基督徒慈愛的訓示。他們因而將教會與國家這兩總截然不同的事物混淆在一起。」 + +Q:洛克如何證明國家一方面有權處罰並奪取公民的財產,另一方面又認為沒有任何機構(國家或教會)有權利以宗教理由懲罰任何人? + +國家是為了要建立、維護並增進公民利益。行政官員的職責是,藉由公正無私的執行平等的法律,保障所有人民都能正當擁有生命中的所有事物。假設有人違法公共法律,國家則有權剝奪其部分或全部財產或公民權益。 + +如果是因為貪婪或想統治他人的慾望,利用君主的的野心與人云亦云民眾的迷信心理,引發爭執或戰爭,這種則沒有權利或理由懲罰任何人。 + +#### 我的想法 + +一開始講到有甚麼樣的人民,就有甚麼樣的國家。比如放牧民族會有放牧民族的法律,或各個國家法律都不一樣等。 + +但孟德斯鳩也提到「若這些法也適用於另一國,那純屬湊巧。」我就有點不太明白,純屬湊巧是甚麼意思? + +比如各國有相同或相似的法律,但這法律不一定適用於其他國家,只適用該國家。某方面好像合理,因為各個國家的文化、價值觀、社會結構、環境等等都不一樣,所以就算不同國家有相同法律,也不適用其他國家。比如各個國家都有的自由言論法、婚姻法、勞工法、環境法規等,這些法看起來相同,實際詳細規則、規範等都不相同。 + +後面在講國家為什麼有權剝奪人的權利。因為國家是要建立、維護並增進公民利益。也提到貪婪或個人私慾等,則沒有任何權利或理由利用國家的權力對人民做任何事。 + +#### 2、公民不服從 + +→ 在具有正當性的國家中,整個社會都擁有對國家的約束力。 + +> 在民主國家中的公民不服從 + +> #### 羅爾斯《正義論》 + +> 「既然我假定了,一個近乎正義狀態的國家必須是民主政體,那麼這個理論所關切的是,對於正當建立的民主權威而言,公民不服從所扮演的角色與其適切性。這個理論並不適用於民主以外的政體,除非是特例,否則也不適用於其他形式的異議或反抗…對我而言,公民不服從的問題,只有在當公民或多或少肯認即接受憲法正當性的民主國家中才會發生。其難處就在於義務之間的衝突。面對捍衛公民自由權與對抗不正義的義務時,服從多數派所制定的法律(或多數派所)的義務,何時不再具有約束力?這個問題涉及了多數統治的本質與界限。因此公民不服從的問題,是所有民主道德基礎理論的關鍵測試。」 + +Q:你能舉出幾個因義務衝突,而引發公民不服從的例子嗎? + +台灣的太陽花學運、2020-2022年泰國示威、白俄羅斯的拖鞋革命、法國大罷工等等。 + +Q:如何區分「公民不服從」與只是「不服從法律」兩種行為? + +本書在此章節一開始有提到「當一個行動不僅是捍衛個別利益,而是為了更高的權益,這就是捍衛民主的行動,也是捍衛正義的行動」。所以就看意圖是個人還是群體吧。 + +#### 我的想法 + +這邊講的「公民不服從」有兩個面向,一個是面對亂搞的政府,比如制定不平等法規、濫用公權力等,公民可以「不服從」,然後發動示威抗議。另一個就單純的「我不想服從」,完全是以自我為中心「因為我覺得麻煩,所以不想服從」之類的理由。 + +引用《正義論》的內容後面提到有趣的概念。 + +在民主國家中,少數是否就是完全的服從多數?何時可以不再遵守多數所制定的規則?因個人需求或選擇的自由,是否就可以〝不服從〞? + +這好像就講到前面的「我不想服從」這個面向?因為那是多數派所制定的規則,但我可能屬於少數派,我的需求不被重視,所以感到不滿,然後就〝不服從〞。 + +關於這點,過去我覺得就真的是少數服從多數,少數沒有任何話語權。但現在的社會好像有比較重視少數派的意見,像現在有各式各樣的設施會針對行動不方便的人的設計。或現在也提倡「溝通」這個觀念。透過溝通來理解所有人的想法,來制定或設計一個盡量符合所有人需求的東西。 + +#### 3、國家是否無用? + +→ 無政府主義者:國家收稅以及擁有警察、軍隊的正當性,是有爭議的。 + +對羅斯巴德而言,一些個體就足以扛起國家的主要功能。 + +> 國家危害到個人自由 + +> #### 穆瑞‧羅斯巴德《自由的倫理》 + +> 「如果生活在社會中的所有人(除了少數被認定為罪犯的人,如盜竊者與銀行「搶匪」)都是透過自己選擇的方式獲取收入,無論是出售貨品或提供服務給消費者,或是收到自願的贈與(遺產與繼承等),只有國家政治人物是透過強制的方式獲得收入,也就是以可怕的懲罰威脅來保障收入,那麼,這種「暴力」稱為「稅收」,在規範還未正常化的時代,則稱為「黃金」。稅收是一種偷竊。」 + +Q:對羅斯巴德來說,個人自己賺的錢不是「偷的」,跟國家用「強制的方式」取得收入不同,為什麼? + +「自己選擇的方式、自願贈與」和「強制的方式獲得」。 + +#### 我的想法 + +「無政府主義」主張消除或最小化政府的存在,追求社會的自由、平等和個人自主,並主張以合作、互助和分散的方式組織社會。簡單來說就是所有人都有「自己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的共識吧。 + +恩..有點無法想像這種政府型態的存在..。 + + +### 「社會是否應該限制國家的力量?」總結 + +國家並非個人、團體、組織的利益製造工具,國家是要建立、維護並增進公民利益。所以為了增進自己國家的公民利益,會制定符合該國家人民的法律規範等。但每個人的訴求不同,這時候就算相關規則是透過民主的方式制定出來,還是會有人權益受損,所以如果是為了更高的權益,就可以考慮「不服從國家」,如用社會運動的方式來表達訴求,當然我是覺得還是先尋求正常管道拉,會需要弄到社會運動…應該是後面了吧。 + +所以社會是否應該限制國家的力量?第一個是要看國家現況如何,是否為正當的存在,是否是為了該國人民而制定相關法規,如果不是,或有人權益因此受損,那我覺得是的,國家的力量應該被限制,直到能夠確保人民利益。 + +而最後「無政府主義」,因為這主義主張就算沒有政府,人們也可以很好的互相合作,讓社會正常運作。我覺得現階段應該是無法,比如警察、軍人、社會資源分配、建設公共設施等,這些都需要國家的權力來動員。 + +這邊做一個假設,如果警察不是政府組織,而是私人企業,且它的目標和功能也跟原本的警察一樣,這私人企業的警察,還會像政府組織的警察一樣嗎?應該說屬於政府的警察跟私人企業的警察,有什麼不一樣?這是否是現在的保全公司或傭兵團呢? + +hmm… + + \ No newline at end of file diff --git a/_collections/_columns/2023-08-27-trial-for-47-hk-democrat-case-of-primary-elections-wk28.md b/_collections/_columns/2023-08-27-trial-for-47-hk-democrat-case-of-primary-elections-wk28.md new file mode 100644 index 00000000..433aaa56 --- /dev/null +++ b/_collections/_columns/2023-08-27-trial-for-47-hk-democrat-case-of-primary-elections-wk28.md @@ -0,0 +1,148 @@ +--- +layout: post +title : "香港民主派47人初選案審訊第廿八周" +author: "《獨媒》" +date : 2023-08-27 12:00:00 +0800 +image : https://i.imgur.com/FHzRqe9.png +#image_caption: "" +description: "" +--- + +#### 余慧明:參選為爭話語權與政府「有得傾」、若不回應五大訴求會反對一切議案 + + + +【獨媒報導】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16人否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進入審訊第廿八周,參選超區的李予信作供完畢,本案最後一名被告余慧明開始作供。 + +余慧明供稱,參選因2019年見證政府對市民訴求視若無睹,而2020年初醫護罷工經驗,令她明白如無足夠話語權,政權或掌權者「唔會理我」,望透過立會過半取得話語權。余強調,其目標並非「攬炒」,而是爭取雙普選,以選出真正反映民意的政府;而她提出否決所有議案,是採取高姿態談判手段「先砌後傾」,望政府能放低身段聆聽民意、回應訴求。 + +余強調,「我哋從來都有得傾」,但若政府無意回應五大訴求,其預設立場就是對政府議案投反對票,「講得出做得到」,亦認為「投下一票反對票係冇錯」。余又以「惡法」形容《國安法》,法官一度稱「就算你唔鍾意都唔可以觸犯」;余亦質疑反修例運動無官員和警員問責、卻有很多示威者被拘控,直言「我永遠企喺雞蛋嘅一方」。 + +余又指,曾憂「鎅票」而聯絡戴耀廷能否「順便」辦衞生服務界初選,但該界別無開過協調會議、無討論過預算案,她無收過或看過協議文件,初選結果亦無約束力。她僅理解「35+」目標為爭取民主派議會過半,而計劃於初選結果公布後已完結。 + +至於李予信則指超區初選落敗後,曾獲楊岳橋指示報名參選港島,但理解並非鄭達鴻「Plan B」。他又指理解黨就否決財案的「統一口徑」無約束力、有彈性,他無講過也無採納,而他當選後不打算跟黨立場投票。 + +![image01](https://i.imgur.com/jeJnXfn.png) + + +### 余指參選因見證政府對訴求視若無睹、望爭足夠話語權 + +參選超區的前公民黨東區區議員李予信本周作供完畢後,由參選衞生服務界的余慧明開始作供。余大學畢業後成為註冊護士及受聘於醫管局,2019年前從無參與政治活動,組織工會是她參與政治的開始。余是2019年12月刊憲成立的醫管局員工陣線(HAEA)籌委,後獲選為主席,會員人數於罷工時達兩萬的高峰。 + +余表示,2020年初留意到有「武漢肺炎」消息傳出,工會發動罷工要求封關,望保障市民性命安全及保護醫療系統避免崩潰。惟余指醫管局只是「遊花園」、無回應訴求,工會要求與特首談判亦不果;又透露曾獲政府「中間人」行會成員林正財告知,擬將全面封關訴求包裝為禁止高危地方旅客訪港,向政府推銷,惟翌日出台卻僅為隔離措施。 + +余形容,與政府和醫管局交手的經驗,令她明白到如果無足夠話語權,政權或掌權者「係唔會同我傾、唔會理我」;加上2019年見證政府對市民訴求視若無睹,「一味武力打壓示威者」,亦不滿時任衞生服務界議員李國麟的表現,故3月中決定參選。 + +余指當時無看過戴耀廷文章,僅從網上看到關於民主派立會過半可取得立會控制權的討論,提到政府拒回應民意會產生行政和立法機關的分歧,觸發憲政危機,要透過兩次否決財案的《基本法》機制解決。余認為觸發憲政危機主導權「從來都喺政府手入面」,但無留意是戴的想法;亦認為民主派取得35+可「反客為主」設定議程審議「五大訴求」。 + +![image02](https://i.imgur.com/j3Il98g.png) +▲ 2020年2月3日,醫護罷工首日,余慧明現身瑪麗醫院外帶領呼喊口號。(資料圖片) + + +### 余稱目標為爭雙普選非「攬炒」、指「真普選」反映民意可「破局」 + +余慧明續解釋,她為參加立選鋪路而寫的〈踏上這攬炒旅途〉提及「攬炒」,是願以任何合法方法增加政府拒聽民意的代價,即使過程中或自身利益受損;又指理解2019年時「攬炒」是借助電影對白「if we burn, you burn with us」,當時市民「已經畀政權燒着緊」,示威者要令不聽民意強推《逃犯條例》修訂的政權付出代價。余強調「攬炒」雖帶來雙輸,但「始作俑者係政府」。 + +余主張議會內外抗爭,指議會內「攬炒」是令政府不能任意通過議案,議會外則是發動「大三罷」等,令政府面對很大壓力,須面對「堅持己見」或「順應民意」的局面。余亦重視抗爭的合法性,指罷工為《基本法》保障的權利自由,亦認為「投下一票反對票係冇錯」、只是行使議員職能,即使啟動否決機制亦無違《國安法》。余又指曾預期被DQ和政府取消選舉,但無想過連議會都未入、未投反對票就被捕。 + +余作供時強調,「攬炒」和否決所有議案並非其目標,其最終目標是爭取雙普選,認為在政府以暴力鎮壓人民、而市民用暴力回應的僵持局面下,制度上的變革,即以一人一票選出特首和立法會議員的「真普選」,可反映民意並「破局」解決困局。就余文章提到「把制度推倒重來」,余指並非將三權分立推倒,僅想以雙普選取代現行制度;又強調落實雙普選從來都是《基本法》承諾,特首仍須由中央任命、向中央負責。 + +![image03](https://i.imgur.com/sRuzM2e.png) +▲ 2020年2月5日醫護罷工第三日,醫管局員工陣線到特首辦示威。(資料圖片) + + +### 余指倘政府不回應五大訴求預設投反對 惟屬高姿態談判手段「有得傾」 + +余慧明的文章和政綱均看來態度強硬,包括提到過往泛民主張的「又傾又砌」要畫上句號、與政權「無斡旋餘地」,政綱亦表明「我若當選,必定承諾行使反對權利反對一切議案,直至香港政府全面回應五大訴求,決一不可為止」。余到底是否願與政府談判,成為審訊其中一個焦點。 + +余解釋,過往泛民與政府談判時意志不夠堅定、很易退讓和被看穿底牌,認為新一屆立法會應由意志較堅定的議員爭取五大訴求。法官問她是否認為五大訴求不能退讓,余否認,指是採取「高姿態」的談判手段;並形容「全面否決所有議案」只是「姿態」而非「恐嚇」,強調「我哋從來都係有得傾」。 + +余舉例五大訴求中認為最重要是雙普選,而若政府能提供確實時間表她便可接受,其他訴求則可由之後的民選政府實行;又指如政府願放低身段展開對話聆聽民意,她願停止「三罷」。余亦預期選舉結果公布後,「政府已經會同我哋傾」,因會看到民主派取得多少話語權。 + +法官屢質疑余無表明願意談判,余解釋她是「先砌後傾」,即擺出高姿態事先宣揚反對一切議案,以爭取較平等的對話機會,比泛民「企得更硬」;又指她想向公眾展現不會輕易退讓的決心,但不會將談判策略「擺埋出嚟畀人睇」、自揭底牌,承認「或多或少」有誇張。 + +法官質疑她欺騙公眾,余不同意,表明「因為我真係會投反對票囉,係有啲泛民連反對票都唔敢投」,強調若政府無意回應五大訴求,其「預設立場」是對政府議案投反對票,「我係會講得出做得到」;她亦認為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即使實行了雙普選亦要確保政府落實其餘訴求。 + +余又表示,雖表明反對一切議案,但「唔代表我唔睇個內容就會投反對」,指她仍會研究政策流弊仔細分析予選民,讓他們得知她就算投反對也「有理有據」。法官質疑她是先決定反對,其後再找原因,余重申其預設立場是投反對,除非議案找不到任何一個反對的原因、或政府有措施令她「回心轉意」。 + + +### 余認為初選結果公布後「35+計劃」已完、無印象草擬抗爭派聲明但同意內容 + +就《國安法》後的情況,余指其造勢大會曾邀請立場較進取和並非泛民的黃之鋒、朱凱廸、何桂藍等站台;她亦有出席7月9日初選記者會,指當時相信初選和其政綱合法,戴耀廷會上說法亦令她相信是合法。余又指從無發表過要求外國制裁的言論,以往僅提「國際戰線」,望透過媒體向國際展示香港社運和醫護罷工原因,利用輿論向政府施壓;但《國安法》後余特意不再提,免被視為勾結外國勢力,亦無再用較敏感字眼如「推翻」。 + +余慧明亦是繼何桂藍和鄒家成後,第三名曾出席7月15日抗爭派記者會的作供被告。余指不記得她或團隊收到邀請,認知記招類似「造勢大會」,有立場較進取的勝出者出席;而余因自視為抗爭意志較堅定、與主流泛民有別的「抗爭派」而出席,她當時「完全唔知」中聯辦前一天發聲明譴責初選或違法,她是收到審訊文件夾後才知道。 + +法官關注區諾軒同日退出初選,記者會是否對組織者中止初選的回應,表示抗爭派想繼續。余指她認知並不是,並認為初選結果公布後,「35+計劃」已完結,其後若有協調工作亦只是處理「爛攤子」,她也是庭上始知組織者當時「有手尾」如選前民調要處理。 + +余又表示,記者會前無與出席者討論發言內容,亦無印象有參與草擬抗爭派聲明,自言與他們「唔係好熟」、「坐埋咗一邊」,雖然有部分人曾為她站台,但他們僅由團隊邀請,「我哋稱唔上朋友,因為電話都冇」。不過余同意有在聲明簽名,亦同意聲明內容。 + +![image04](https://i.imgur.com/d9CvLNW.png) +▲ 2020年7月15日 抗爭派記者會(資料圖片) + +余又提到三個層次的抗爭立場,首先作為醫療界工會代表,她一直就抗疫議題提批評和建議,但不被接納,更被指為「別有用心、抹黑政府」;其次是爭取醫療制度改革。余認為上述兩者未能成功爭取,是因無一個真正了解民意的政府,故認為最重要是爭取雙普選制度的第三個層面。 + +而就余在初選後訪問提到「我覺得大家係要簽一份共同認同嘅綱領」,她指民主派潛在參選人正是無任何協議,她才這樣說,她也無與組織者和參與者就當選後做什麼有任何協議。 + + +### 余指衞生服務界無開協調會、無收協調文件、結果無約束力 + +區諾軒等早前供稱,衞生服務界的候選人由戴耀廷聯絡,那到底這界別的初選是如何開始的?余慧明指4月時因擔心多於一名參選人會「鎅票」致「建制得利」,故問正在地區直選辦初選的戴耀廷,能否「順便」辦衞生服務界初選,獲戴覆「睇吓有冇依個可能性」。而余直至戴耀廷於6月9日記者會宣布時,才得悉衞生服務界會辦初選,並解釋此前無追問戴,因只是「搭單」辦初選,禮貌上「唔係太好意思去催人哋」,亦認為「如果搞得成就去啦,搞唔成就再算啦」。 + +余並表示,衞生服務界無召開過協調會議,她亦不曾收過及看過協議文件。而戴於6月24日才創立衞生服務界WhatsApp群組,候選人與組織者無討論過替補機制和棄選機制,戴亦無提過其他區的討論內容。余指該界別就選民資格認證有爭議,候選人無法達成共識,最終戴耀廷決定該界別初選結果不具約束力,只供參考。余強調她望初選有約束力,形容結果是「無可奈何」,並指初選後她曾約候選人開會,望他們尊重賽果,但僅劉凱文出席並提出任其「Plan B」,但余因二人政治路線不同而拒絕。 + +余又指,該界別從無討論財政預算案的問題,戴耀廷7月14日訊息指「我公開訊息說35+目的,是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不提否決每一個議案,也不說癱瘓政府」,是首次提及否決財案。余認為當時有建制派或黨媒說初選犯法,估計戴是回應該些輿論,只是資訊分享。而戴於7月15日提到結果已公布、群組功能已完成,隨後退出該群組。 + +控方盤問時,質疑余與其他候選人有共識辦有約束力的初選,余不同意,指他們無討論過。控方亦指趙家賢於6月8日要求戴耀廷發出的各區協議最終版本,當中衞生服務界的文件是候選人的書面共識,且共識於6月8日前已達成。余均不同意,法官亦關注控方提問基礎,問趙有否出席衞生服務界協調會議、有否紀錄顯示該界別候選人曾收到同一份文件,控方回應可作有關推論。 + +而就「墨落無悔」聲明,余指認同當中兩點聲明遂簽署,她自視為有堅定意志、與泛民有別的抗爭派,純粹想向選民顯示其堅定立場。至於聲明和初選提名表格均提到協調會議共識,余指衞生服務界無協調會,該部分對她「冇乜意思」、認為「唔關我事」,而她理解「35+」目標只是爭取民主派議會過半。余又指,接近投票日才聽過「三投三不投」,但無深究這個與初選無關的計劃內容。 + +![image05](https://i.imgur.com/HjQrFUW.png) +▲ 余慧明(資料圖片) + + +### 余形容《國安法》為「惡法」 官:就算你唔鍾意都唔可以觸犯 + +此外,余慧明本周亦談及對不少對反修例運動和《國安法》等看法。就她撰文指中共「直接炒熟香港人」,法官問是否煽動對中共仇恨,余否認,指只是陳述中共將《國安法》「加插」在《基本法》附件三,無經本地諮詢便在港實施,又形容是「中共單方面炒香港人」,嚇怕外資、令經濟不穩,令香港無法維持國際大都會名譽。余亦指很多港人不贊成《國安法》,但港府無將意見向中央表達,法官笑說報紙每天都有報導。 + +余於《國安法》實施後亦曾以「惡法」形容《國安法》,指因條文很模糊,令人觸犯紅線。但余明言即使有《國安法》仍不會恐懼和讓步,因爭取五大訴求沒有違法。法官李運騰一度指,無人要求余熱愛《國安法》,但「就算你唔鍾意都唔可以觸犯」,余回應當時仍相信投票無觸犯《國安法》,故望鼓勵選民於初選投票。 + + +### 余指無法接受無官員警員問責、稱「我永遠企喺雞蛋嘅一方」 + +而就文章提到「向醫管局及政權作出強而有力的控訴」,余指「7.21、8.31、10.1,我哋真係唔可以好似政府咁話要向前看就move on囉」,並指運動中無政府官員問責下台、無警員要為暴行負責,卻有很多示威者被拘控,她無法接受,願嘗試用任何方式令政府「直視民意」。余又指理大衝突期間,催淚彈、水炮車在伊院外橫飛,但醫管局無譴責警暴、無理過員工安全和「硬食TG」的病人,只擺幾部空氣清新機,認為醫管局站在政權一邊,行政總裁應下台。 + +余作供時,亦曾提到政府「一味就係話我哋係使用暴力」、甚至「抹黑緊我哋整場嘅運動」,法官問她用「我哋」一詞,是站在抗爭者一方?余答:「我永遠企喺雞蛋嘅一方。」 + +余亦認為,經過2019年社會事件後,功能組別不能只着眼於業界利益,應將香港人利益「擺先」;又解釋「光復香港」是指港人優先、真正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時代革命」則是指爭取制度改革的2019年運動。余又指「暴政」是拒聽民意、粗暴打壓人民的施政態度,非特定政府。 + +![image06](https://i.imgur.com/jNeyYe8.png) +▲ 李予信(資料圖片) + + +### 李予信理解非鄭達鴻「Plan B」、不打算跟黨立場投票 + +至於李予信,他本周表示超區初選落敗後,7月底獲時任黨魁楊岳橋指示報名參選港島,理解楊因憂DQ而作準備。李報名時,前黨友郭榮鏗、楊岳橋和郭家麒被DQ,楊要求李停止申請,惟李已交表、未能取回表格,獲楊覆「it’s OK」,李不久後亦得悉原參選港島的鄭達鴻被DQ。不過李表示,理解他並非鄭達鴻的「Plan B」,他交表前亦不曾諮詢或通知鄭;李亦確認,一名「應該係」鄭達鴻競選團隊的女子之後有報名港島,但不知她是否鄭的「Plan B」。 + +而就3月公民黨記者會上,楊岳橋指否決每個法案和撥款是「莊嚴承諾」,李上周形容會上訊息「混合」,但控方本周質疑公民黨否決立場清晰,法官亦指承諾要兌現、否則失信於選民。李指理解未必會兌現,而黨內議員以往也投票不一致,「so far冇嘢可以bound(綑綁)到所有公民黨立法會議員一致去投票」。 + +李又表明就否決財案立場與黨不同,遭法官質疑他一直跟黨路線,為何偏偏在本案控罪中心議題才有不同;李指因與他參選初衷很有關,是之前未遇過。法官再質疑他沒有黨的支持便「什麼也不是」,亦指他獲黨資助或有責任對黨忠誠,李均同意,但指當時無特別關注該「莊嚴承諾」,而黨決定資助他時也有考慮其政綱。 + +李亦承認無公開表達過不會跟黨立場否決財案爭五大訴求,但指其宣傳有暗示此訊息;又指若他申豁免跟黨投票被拒,也會照跟自己意向投票,「就即管睇吓個黨有啲乜嘢嘅後果畀我」,「無論政府回唔回應(五大訴求)都好,我都會繼續去咁樣講、咁樣投票。」 + +![image07](https://i.imgur.com/bXUD0y0.png) +▲ 2020年3月25日 公民黨記者會(資料圖片) + + +### 李稱黨否決財案「統一口徑」無約束力、自己從無講過亦無採納 + +就「墨落無悔」聲明,李上周稱無參與黨任何討論,他本周指聲明發布時有「快䁽過」,但成為候選人後無再深究,因不太重視。控方亦指公民黨帖文無提否決財案有彈性,但李指彈性體現於譚文豪鼓勵他繼續持有本來政綱,而賴仁彪聯絡他可參選超區後,亦無向他施壓,「要我一定要講某啲嘅承諾」。 + +就李的初選論壇筆記提及否決財案迫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李指只是黨資深顧問「抄」黨的「Line to take(統一口徑)」,僅作參考、無約束力,他在論壇從無講過亦無採納。法官質疑,若可自由偏離,統一口徑有何意義?李指是展示黨的態度,但各區區情和候選人身分不一,實際講法也不一樣,會有彈性。而就黨的統一口徑提到避免講「攬炒」,李指公民黨不支持「攬炒」,但同時提否決預算案,可見黨立場「有矛盾」、存在模糊彈性。 + +李又指,《國安法》條文頒布後,認為提及否決權的政綱或違法,即通知團隊停派舊單張並設計新單張,將含有公民黨政綱的內容「全部放棄」。而無出席過超區協調會議、於6月中始獲黨支持出選的他,表示除目標議席外不知超區初選有其他協議,指多年來初選協調均談及議席和配票策略。李亦指他無收過超區協調文件,主控萬德豪指他至少有看過,遭法官質疑無提問基礎。 + +案件明續審。 + +案件編號:HCCC69/2022 + + \ No newline at end of file